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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調查,愛滋感染者傾向在親密關係與生育權及就醫權、隱私權等,較容易被侵權。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昨(15)日表示,在服務經驗中發現,多數伴侶或配偶要分開時,如果感染者是提出分手的一方、而對方不願意的情形下,感染者的愛滋身份,常常成為對方利用來拖延或挽回或攻擊的把柄。

根據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第21條,俗稱「蓄意傳染」條款。「蓄意傳染」條款以「明知、隱瞞與危險行為」三者為共同構成要電動病床評價件,電動升降床看似嚴謹,實則難以論斷。實務上,外人根本無法釐清「隱瞞」是否真實,但因為有蓄意傳染條款的存在,染者很可能成為罪犯,受到有期徒刑,留下前科。

相較於「蓄意傳染條款」的實質刑罰威嚇,「被曝光」的壓力不見得比較容易承受。不幸的是,在變質的伴侶與配偶關係下,這電動床床墊兩者都可以很輕易的被拿來操弄。

在就醫面向主要常見的侵權狀況包括:非感染科行政人員或醫療人員的不友善(27.2%)、醫院以設備不足為由拒絕治療(16.2%)。林宜慧秘書長表示,有41.6%的感染者因擔心受到不友善對待而「減少其他(非愛滋)疾病就醫」,證實感染者確實對雲端藥歷政策非常抗拒,而不就醫將導致其他疾病傷害,愛滋醫療再好,可能都無法維持感染者的健康。

愛滋汙名在台得以支撐是因為粗糙的法規政策促成,蓄意傳染條款使親密關係的發展必須卑微並等待同意,雲端藥歷政策使醫療現場的曝光成為必須且不保障得到友善醫療。

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鍾道詮表示,當面對與思考愛滋感染者被侵權議題時,不要將感染者視為一個群體,忽略不同個人背景彼此間的交織與相互影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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